海关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检”监管创新举措
点击:624    发布单位:泓邑国际货运代理    发布时间: 2019-02-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经过近30年的高速发展,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在承接跨国企业转移、促进外贸增长、带动国内产业升级、稳定地方就业、推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吸引了三星、富士康、戴尔、惠普、空客和波音等世界知名生产制造企业和一大批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入驻,创造了200多万个直接就业岗位。2018年,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5.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8%,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9%。


海关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检”监管创新举措


    为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决定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


    企业还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可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


    综合保税区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业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