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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转审价和内转审价有什么区别
点击:1570    发布单位:东莞市泓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4-10-27

外转是指集中审单关员将报关单电子数据转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审核,待验估岗位按要求验估后,再将电子报关数据转回集中审单岗位的一种操作方法。进口报关货物在打单后数据发送海关审单中心,审单中心对该货物实际进口价格存在质疑时对该单实行外转操作,审单关员将报关单电子数据转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审核,待验估岗位按要求验估价格后,再将电子报关数据转回集中审单岗位的一种操作方法。


内转是指审单中心审核数据已过,生成正式报关单后,到现场海关递单时审单关员对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将报关单转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审核,审核通过后重转现场审单环节。

 

那有朋友会问,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出现外转或者内转审价呢?


 
一、价格质疑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或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价格磋商
海关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口头通知或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审价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价格磋商,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进口货物属于《审价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磋商),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估价告知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根据要求向纳税义务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


所需资料
1、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单的复印件(海关需查看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证明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和委托书的身份证复印件
4、货物贸易流程、货物在国内销售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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